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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志龙诉被告朱红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030

朱红岩: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龙诉被告朱红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双方租赁合同于2019419日解除;2、被告支付租金66338.9元(按198473/年计算自20191218日至2019419日);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641元(以19847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自20181218日至2019419日);4、被告支付2019419日以后三个月重新招租空置期的租金损失49618元;5、被告支付原告已经代缴的水电费8039.8元。以上合计196637.7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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