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465号
马明丰:
本院受理丁聪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已支付约800元医疗费外,再一次赔偿原告后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5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