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方辉诉被告张龙芸、张龙琴、张青龙、张露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833

张龙芸、张龙琴、张青龙、张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方辉诉被告张龙芸、张龙琴、张青龙、张露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方辉与被告张尔洲于2017813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二、被告张龙芸、张青龙、张龙琴、张露露在继承张尔洲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原告方辉购房款20万元;三、驳回原告方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张龙芸、张龙琴、张青龙、张露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