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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日欣家具销售中心诉被告张翔、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944

张翔、赵亮: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日欣家具销售中心与被告张翔,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日欣家具销售中心货款27000元,并支付自2018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赵亮对被告张翔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亮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翔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张翔、赵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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