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洪星诉被告庄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9495

庄召强

本院受理原告洪星与被告庄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庄召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洪星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500元为基数,自20179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庄召强负担(该款原告洪星已预交138元,被告庄召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洪星138元并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1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