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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2158号

韦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10年6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费5227.2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承担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52390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