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445号
赵伟、娄雯:
本院对原告李恒诉被告赵伟、娄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恒各项损失合计126233元;二、被告赵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恒鉴定费4100元;三、驳回原告李恒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95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