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543号
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本院对原告赵阿平诉被告南京龙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阿平工程款936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南京龙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316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三、反诉被告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南京龙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交付三套工程竣工图纸及工程资料,并开具涉案工程的足额工程款发票。四、驳回原告赵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南京龙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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