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573号
王玉通:
本院受理原告刘冬稔诉被告王玉通房屋确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将浦口区浦珠北路110号恒辉翡翠花园24幢1单元601室房屋不动产权人的被告更名过户为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归还的贷款共计人民币61,349.39元及其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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