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玉芝、沈静诉被告沈礼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863

沈礼发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芝、沈静诉被告沈礼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确认南京市浦口区滁河后韦13号74.2平方米的房屋为原告所有;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六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