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束长生、韩巍:
申请执行人李志明与被执行人江苏佳必健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追加你们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孙红兵、束长生、韩巍为李志明与被执行人江苏佳必健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并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给付执行款100713元及逾期迟延利息、执行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开河
联系方法:025-8352394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