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03号
杜文陶:
本院受理刘永宁诉被告杜文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3712.86元、借期内利息2612.22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0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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