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安华诉被告周跃奎、颜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368

周跃奎

本院受理原告胡安华与被告周跃奎、颜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跃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胡安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被告周跃奎负担(被告周跃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胡安华2080元,向浦口区人民法院缴纳20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十五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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