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211号
刘军华:
本院受理原告井家妹诉刘军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刘啸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