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642号
刘加云、黄春兵、盱眙县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雍定珍诉被刘加云、黄春兵、盱眙县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护理费43800元;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诉讼费用}。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护理费102200元;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8352399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