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73号
刘帅:
本院受理原告刘仁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刘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仁静支付人民币674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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