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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飞龙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迈捷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747

无锡迈捷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飞龙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无锡迈捷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7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无锡迈捷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飞龙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4297元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