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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联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849

王明敏

本院原告南京联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王明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王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联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52500元及自2018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南京联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