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255号
南京蔺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周磊、张业国:
本院受理黄德伦与南京蔺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周磊、张业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磊、张业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黄德伦劳务工资人民币26914元;二、被告周磊、张业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黄德伦交通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黄德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元,由被告周磊、张业国负担(原告已经预交236元,被告周磊、张业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黄德伦236元并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23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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