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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唐福春诉被告蒋旭佳、陈春春、陈法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706

陈春春、陈法岭

本院原告唐福春与被告蒋旭佳、陈春春、陈法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春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唐福春21874.5元。此款先由被告陈春春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法岭赔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张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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