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706号
陈春春、陈法岭:
本院对原告唐福春与被告蒋旭佳、陈春春、陈法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春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唐福春21874.5元。此款先由被告陈春春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法岭赔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承办法官:张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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