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庆和诉被告胡其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296

胡其和

本院原告张庆和诉被告胡其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929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张庆和与被告胡其和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二、被告胡其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31号109室(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城区蚕丝楼三号地两层框架结构六面)房屋内迁出;三、被告胡其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庆和支付房屋租金(房屋租金按100000元/年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胡其和迁出租赁房屋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四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