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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卞英汉保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242

卞英汉

本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卞英汉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822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卞英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偿款38614.13元及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卞英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费3535.0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四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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