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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强清4号受理强制清算程序、申报债权公告
日期:2019-05-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强清4号

本院根据嘉沃环球基金(香港)资产管理投资5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南京黎明航空铝窗厂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15日指定江苏钟山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南京黎明航空铝窗厂进行清算。南京黎明航空铝窗厂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南京黎明航空铝窗厂清算组(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商务楼C座17楼;邮政编码:210019;联系人:徐宁 联系电话:1802112186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以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南京黎明航空铝窗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黎明航空铝窗厂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