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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杨国海诉被告陶俊、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094号

陶俊、严江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海被告陶俊、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陶俊偿还原告的借款拾万元整,被告严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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