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596号
胡哲:
本院对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胡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271.03元(截至2018年11月6日)。
二、被告胡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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