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典青诉被告韦传武、侯祖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4-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501号

韦传武、侯祖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典青被告韦传武、侯祖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529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