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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曹山军诉被告杨启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452

杨啟帆

本院原告曹山军诉被告杨启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启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曹山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四月十五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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