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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汪竹立诉被告李恒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876号

李恒慧

本院受理原告汪竹立被告李恒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本金及利息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52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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