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159号
深圳市雷诺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焦点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雷诺森科技有限公司退税融资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深圳市雷诺森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焦点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融资款1487844.21元;2、被告深圳市雷诺森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焦点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75034.0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2.4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17年11月13日为981.54元;以553268.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4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18年1月9日为5633.03元;以859541.2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7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焦点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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