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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祖明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王志化冷暖设备销售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6879

南京市建邺区王志化冷暖设备销售中心

本院原告刘祖明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王志化冷暖设备销售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刘组明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王志化冷暖设备销售中心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家装地暖采购安装合同》;二、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王志化冷暖设备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祖明损货款77000元;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王志化冷暖设备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祖明损失80930.23元;四、驳回原告刘祖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四月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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