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799号
程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305192.58元,其中,贷款本金217384.6元、零售利息21107.03元、分期手续费0元、年费0元、违约金66700.95元、滞纳金0元、杂费0元、现金利息0元、取现手续费0元(截止2019/1/28),以上所主张款项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