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苏州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胡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565

胡春荣: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O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