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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马学翠诉李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7144

李港

本院受理马学翠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学翠各项损失55389.01元二、驳回原告马学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38元,由原告马学翠负担5元,由被告李港负担103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四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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