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琳诉谢志琴、张乐国、周龙虎、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2-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054号

谢志琴、张乐国、周龙虎、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吴琳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565000元;2、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被告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