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054号
谢志琴、张乐国、周龙虎、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吴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565000元;2、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被告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