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014号
钱会:
本院对原告黄原诉被告钱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钱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原违约金1000元、搬家费1000元、电器移机费400元、重新租房差价3000元;2、驳回原告荒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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