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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孔祥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165

孔祥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孔祥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0111民初8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孔祥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72291.06元;2、被告孔祥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逾期保险费6834.29元;3、被告孔祥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291.06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被告孔祥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5、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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