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211号
南京市浦口区欧海橱柜加工厂:
原告南京虎瑞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欧海橱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欧海橱柜加工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虎瑞行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600元,并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时止;2、驳回原告南京虎瑞行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