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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新品色石业有限公司诉江苏振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236

江苏振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亚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新品色石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2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江苏振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新品色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523571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孙亚娟对被告江苏振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五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