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先兰诉魏正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477

魏正飞

本院受理吴先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正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先兰房屋租金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正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三十九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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