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044号
谢志琴、张峰:
本院对原告龚俊诉被告谢志琴、张乐国、周龙虎、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0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志琴、张乐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俊565000元;二、被告周龙虎、张峰分别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14125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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