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515号
刘大利:
本院受理原告曾超诉被告刘大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大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曾超193420.54元;二、驳回原告曾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5元,鉴定费4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5元,由原告曾超负担1180元,由被告刘大利负担53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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