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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天天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谷素益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3-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7843

江苏谷素益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江苏天天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谷素益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谷素益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天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42659.5元并腾空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浦珠北路133号221#、223#、225#、227#、229#房屋返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十八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