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716号
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徐昆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徐昆装修款46900元。
二、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昆房租损失13860元。
三、驳回原告徐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