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661号
姜程成:
本院受理刘海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程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海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海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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