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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尤金恋、郑必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3-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5412

尤金恋

本院受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郑必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尤金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603.72元;二、被告郑必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830.1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二二十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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