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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小勇诉被告庄春荣、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634

庄春荣、李敏

本院原告吕小勇诉被告庄春荣、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庄春荣、李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小勇支付借款本金501500元及利息(自20172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1%计算);2、驳回原告吕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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