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晖诉被告童飞、蔡正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447

童飞、蔡正元

    本院原告杨晖诉被告童飞、蔡正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童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晖348665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晖12000元3、驳回原告杨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月二十六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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