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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141

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48300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30日利息34874.77元;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848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温君如对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六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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