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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陈星合和陈兆宏、陈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5121

陈星合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和陈兆宏、陈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星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375094.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12日,利息、复利、罚息合计51384元;此后利息以本金1375094.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罚息按年利率7.35%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均自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其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利息和复利的执行利率自调整后次年1月1日起调整,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陈星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62000元;三、被告陈兆宏、陈宏对上述第一、二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22号山水云房花园32幢3单元309室房屋的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两项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734,保全费5000合计22734元,由被告陈星合、陈兆宏、陈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二二十六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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