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721号
孟庆云:
本院受理原告庄儒侠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孟庆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庄儒侠租金86625元。本案受理费931元,由被告孟庆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